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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約結婚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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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約結婚登記

預約結婚登記

  1. 結婚當事人除於結婚登記當日親自到戶政事務所辦理者外,如無法於結婚當日親自到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者,得於結婚登記日前三個辦公日內,向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並指定結婚登記日,本所將依結婚當事人指定之日期,完成結婚登記。
  2. 依內政部規定,如假日適逢選舉日、天然災害等,考量人力調度及危害人身安全等因素,戶政事務所得不受理結婚登記。
  3. 天然災害無法事先預知公告,是否上班依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公布為準。

※ 申請人:

  1. 雙方或一方在國內現有或曾設戶籍者,在國內結婚,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
  2. 雙方或一方在國內現有或曾設戶籍者,在國外結婚,得檢具相關文件,向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以下簡稱駐外館處)或行政院於香港、澳門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申請,經驗證後函轉或授權委託他人至戶籍地或最後遷出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
  3. 雙方在國內未曾設戶籍者,其結婚登記,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為之。但在國外結婚,得檢具相關文件,向駐外館處或行政院於香港、澳門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申請,經驗證後函轉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中央政府所在地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

※ 應備證件:

  1. 結婚書約(包括證人2人簽章)、國民身分證、戶口名簿、最近二年內所攝正面半身彩色1張 (新式身分證規格)。
  2. 未成年人結婚者,應查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書。

※ 於國外(含大陸地區)結婚者,已符合行為地法之結婚案件,不列入本預約範圍。

※ 電話預約03-99630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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