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約受理結婚登記
依民國96年5月23日修正公布之民法第982條規定,結婚改採登記婚,故自97年5月23日起,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2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結婚當事人向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始生效力。
結婚當事人除於結婚登記當日親自到戶政事務所辦理者外,如適逢假日無法於結婚當日親自到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者,得於結婚登記日前三日內,向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並指定結婚登記日。本所將依結婚當事人指定之日期,由專人辦理結婚登記。詳情如下:
1、平日和假日,皆可預約,平日以綜合櫃台受理為原則,而假日服務一定要在3天前(不含例假日)預約喔!收到您的預約我們即於假日派員值班受理!
2、依內政部規定,如假日適逢選舉日、傳統節日(春節、清明、端午、中秋)及天然災害等,考量人力調度、重大節慶及危害人身安全等因素,戶政事務所得不受理結婚登記。
時間 |
說明 |
平日: |
同一般上班時間 |
星期六、日: |
僅限事先於3天前(不含例假日)預約者
預約專線:9963080 |
新修正規定 |
結婚當事人可於結婚登記日之前3辦公日,攜帶結婚登記之應備文件,向戶政事務所申請辦理結婚登記,並指定結婚登記日。 |
※申請人:雙方當事人親自向戶籍地之一方戶政事務所申辦結婚登記。
※應備證件:
1、結婚書約(包括證人2人簽章)、國民身分證、戶口名簿、最近二
年內所攝正面半身彩色1張(新式身分證規格)。
2、未成年人結婚者,應附法定代理人之同意書。
※預約電話:(03) 9963080
※注意事項:
1、於國外(含大陸地區)結婚者,已符合行為地法之結婚案件,及民國97年5月22 日以前已生效之儀式婚不列入本預約範圍內。
2、辦理結婚登記約需1小時,請自行斟酌預約登記時間。
3、同一時段有2組以上預約者,以預約之先後順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