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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府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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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府服務

       重病、傷殘、年邁行動不便或身心障礙(意識表示清楚 )者,無法親自辦理印鑑登記、變更、註銷或補發身分證時,可向本所申請到府服務。

申請到府服務須知
 
壹、服務範圍:當事人在宜蘭縣內醫療院所或住家。
貳、申請資格:
一、年邁行動不便。
二、重病、傷殘。(需附醫療院所證明、殘障手冊等)
叁、開放項目:
一、補發國民身分證。
二、印鑑登記。
三、印鑑變更登記。
四、印鑑註銷登記。
肆、請親友或委託他人至本所索取申請書,填妥後將申請書正本請
親友或委託他人送至本所、掛號郵寄本所。
伍、本所收到申請書後,由責任里承辦人先行審核並與申請人連絡(
申請書必填電話)瞭解申請內容,簽請主任核可後,視本所人力
狀況排定時間(原則為不含例假日十個工作日內完成)到府服務。
陸、為免您急須使用所申請之證明文件,本所無法立即前往到府服務
,請申請人盡量提前申請到府服務,本所亦將視本所人力狀況全
力配合申請人。
柒、申請印鑑登記、印鑑變更或廢止印鑑者,如當事人意識不清,無
法清楚為意思表示,申請人應先行依民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向法院
聲請監護宣告,俟指定監護人後向戶所洽辦。

捌、辦理補發國民身分證,如當事人為植物人、重病昏迷或心神喪失

等情形,服務同仁核對人貌無誤後,得核發身分證交由當事人家

屬或實際照顧者書面切結保管,並請儘速依民法規定向地院聲請

設置監護人辦理監護登記。

本所服務電話:(03)99630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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