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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務行政中立宣導

日期:111-08-24    資料來源:蘇澳鎮戶政事務所

選務行政中立宣導

各級選舉委員會之委員、監察人員、職員、鄉(鎮、市、區)公所辦理選舉事務人員,於選舉公告發布後不得有下列行為:
1.公開演講或署名推薦為候選人宣傳。
2.為候選人站台或亮相造勢。
3.召開記者會或接受媒體採訪時為候選人宣傳。
4.印發、張貼宣傳品為候選人宣傳。
5.懸掛或豎立標語、看板、旗幟、布條等廣告物為候選人宣傳。
6.利用大眾傳播媒體為候選人宣傳。
7.參與競選遊行、拜票、募款活動。

如有違反者,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10條第1款規定,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類別:[最新消息]
上版日期:111-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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