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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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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核發英文戶籍謄本作業要點」第2點規定

日期:102-12-24    

核發英文戶籍謄本作業要點第二點修正規定

二、英文戶籍謄本種類如下:

(一)現戶之全戶(部分)戶籍謄本:指現住戶戶內全部(部分)人口之戶籍登記資料。

(二)除戶之全戶(部分)戶籍謄本:指中華民國三十五年初次設籍後,曾在該行政區域設有戶籍,因全戶戶籍遷出、戶長死亡、變更戶長或戶政事務所依規定換登之原舊有全戶(部分)戶籍登記資料。

類別:[國籍函釋令宣導]
上版日期:102-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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