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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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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得向夫妻之一方戶政事務所申辦戶籍登記項目

日期:101-02-17    
夫妻戶籍地址不同,於辦理配偶死亡登記同時申請撤銷冠配偶姓回復本姓者,得向另一方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並自101年2月15日實施。
類別:[國籍函釋令宣導]
上版日期:101-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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