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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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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政規費收費標準」第3條條文

日期:104-08-11    

「戶政規費收費標準」第3條條文,業經內政部於104年7月27日以台內戶字第1040427273 號令修正發布。

戶政規費收標準第三條修正文 戶政規費收標準第三條修正文 戶政規費收標準第三條修正文

第三條 戶政事務所核發國民身分證規費收數額如下: 戶政事務所核發國民身分證規費收數額如下:

一、初領國民身分證 每張收費新臺幣五十元。

二、換領國民身分證:每張收費新臺幣五十元。

三、補領國民身分證:每張收費新臺幣二百元。

四、提供過世親屬國民身分證之相片影像電子檔光碟 :每份新臺幣一百元 。

政府機關辦理行區域調整、門牌編作業而須換領國民身分證者,免收規費。

類別:[國籍函釋令宣導]
上版日期:104-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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