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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初領、補領國民身分證,自103年7月1日起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內政部業於103年6月25日以台內戶字第1030195892號公告。二、有關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初領或補領國民身分證,應提憑戶口名簿或貼有相片之身分證明文件正本,爰修正「辦理異地受理戶籍登記及核發證件審查作業規定」第3點及第4點規定,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