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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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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得向夫妻一方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申辦之戶籍登記項目

日期:102-07-01    

新增得向夫妻一方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申辦之戶籍登記項目-喪偶原冠姓之一方,嗣後辦理結婚登記且同時申請回復本姓者,得向另一方之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

喪偶原冠姓之一方嗣後辦理結婚登記且同時申請回復本姓者得向

 

類別:[國籍函釋令宣導]
上版日期:102-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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