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選單開關

:::

法令宣導

列印[另開新視窗]

「戶政規費收費標準」第3條條文

日期:104-08-11    

「戶政規費收費標準」第3條條文,業經內政部於104年7月27日以台內戶字第1040427273 號令修正發布。
戶政規費收標準第三條修正文 戶政規費收標準第三條修正文 戶政規費收標準第三條修正文
第三條 戶政事務所核發國民身分證規費收數額如下: 戶政事務所核發國民身分證規費收數額如下:
一、初領國民身分證 每張收費新臺幣五十元。
二、換領國民身分證:每張收費新臺幣五十元。
三、補領國民身分證:每張收費新臺幣二百元。
四、提供過世親屬國民身分證之相片影像電子檔光碟 :每份新臺幣一百元 。
政府機關辦理行區域調整、門牌編作業而須換領國民身分證者,免收規費。

類別:[法令宣導]
上版日期:104-08-11

clo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