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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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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戶籍謄本及閱覽戶籍登記資料自104年9月1日起限縮申請人資格範圍,請民眾多加注意

日期:109-12-28    資料來源:蘇澳鎮戶政事務所

內政部於104年7月24日以台內戶字第1041203053號令修正「申請戶籍謄本及閱覽戶籍登記資料處理原則」,主要為限縮申請人資格,請民眾申請時多加注意:
1.當事人僅可申請配偶及直系血親之謄本,當事人不得直接申請直系姻親及旁系血親之戶籍謄本,若需申請,請持本人之委託書或其他利害關係證明文件至全國各戶政事務所辦理。
2.另考量寄居人口與戶內其他人口無親屬關係或法律上之權利義務關係,如得逕申請同戶內其他人口之戶籍謄本,將衍生困擾,爰排除寄居人口為利害關係人。因戶長與戶內人口為處理原則第2點規定之利害關係人,爰得申請全戶戶籍謄本(含寄居人口)。至寄居人口原則僅得請領本人之戶籍謄本,如需申請全戶戶籍謄本,應符合其他利害關係資格。
*檢附新修正「申請戶籍謄本及閱覽戶籍登記資料處理原則」如下,敬請參閱。
法規名稱:申請戶籍謄本及閱覽戶籍登記資料處理原則(民國104 年07月24日修正)
一、戶籍謄本及閱覽戶籍登記資料之申請人:
(一)當事人。
(二)利害關係人。
(三)受委託人。
二、第一點第二款所稱利害關係人,指與當事人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一)契約未履行或債務未清償。
(二)同為公司行號之股東或合夥人,且為執行職務所必要。
(三)訴訟繫屬中之兩造當事人。
(四)當事人之配偶、直系血親。
(五)戶長與戶內人口。但寄居人口,不在此限。
(六)其他確有法律上權利義務得喪變更之關係。
三、申請人須繳驗之證明文件:
(一)當事人、利害關係人親自申請者,應繳驗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利害關係人應併繳驗利害關係證明文件正本。
(二)委託申請者,受委託人應繳驗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及委託人出具之委託書;委託人為利害關係人者,應併繳驗利害關係證明文件正本。但有特殊原因致繳驗利害關係證明文件正本有困難者,得繳驗影本,並應具結與正本相符,如有不實願負法律責任字樣及由委託人簽名或蓋章。
前項所稱身分證明文件,指國民身分證、外僑居留證、臺灣地區居留證、定居證、中華民國護照或其他足資證明身分之文件。
四、戶政事務所得設置大宗戶籍謄本窗口,同一申請人每次申請案件達十件以上者,由專人收件,並約定取件日期。

類別:[法令宣導]
上版日期:109-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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