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申辦戶籍登記之法定最後期日在110年5月19日以後,且仍於第三級警戒之期間者,可於解除第三級疫情警戒後再行申辦。是以於此期間,逾期未申辦之戶籍登記案件,戶政事務所(以下簡稱戶所)尚無需辦理催告及逕為登記,倘已依戶籍法第48條、第48條之2規定辦理催告、逕為登記之案件,如有民眾針對已逕為登記個案提出疑義,請戶所執行「個人記事更正登記」作業,刪除個人記事中相關逕為登記之文字。
戶籍登記案件申辦法定最後期日在三級警戒期間者,請於疫情警戒標準降為二級當日起30日內(自110年7月27日起至8月25日止)申辦,逾期案件於上述30日內申辦者免罰,爰對於疫情警戒標準降為二級當日起30日內仍未至戶政事務所申辦者,戶所應依戶籍法規定辦理催告,經催告仍不申請者,逕為登記,並依規定處以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