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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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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導-認領登記應符合民法第1065條第1項之規定

日期:107-03-12    資料來源:蘇澳鎮戶政事務所

認領登記應符合民法第1065條第1項之規定,認領人(生父)與被認領人(非婚生子女)間未具親子血緣關係者,如未符民法規定,不予受理戶籍登記,已為登記者,依戶籍法第23條,該戶籍登記事項自始無效,應為撤銷登記。

倘欲收養無親子血緣關係之他人子女,得依民法收養相關規定,向法院聲請認可後,以收養登記辦理。

類別:[法令宣導]
上版日期:107-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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